武汉一法院判赔支持AI创作图片同样有著作权

来源: aicg搜索 日期:2025-03-15 15:4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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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该院首例“AI生成图被侵权”著作权纠纷案,依法为创作者维权。

原告王某,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(AIGC)创作者。去年5月,她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条使用“奇域AI”APP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,截屏显示,该笔记有3.5万点赞、6000余次收藏、660余条评论。5月26日,她通过申请获得BluSea青鸾印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。

同年6月,王某发现,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另一社交平台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,所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。“图片虽然是用AI创作,但需要使用者提前构思画面,通过关键词的撰写、输入,不断调整,才能得到想要的出图。”她认为,武汉某科技公司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。

承办法官介绍,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,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,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王某使用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照片、绘画一样,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,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判决书显示,被诉图片的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、创作技法、审美选择,体现了个性化表达,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。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,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,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,酌情确定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。

一审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近年来,ChatGPT、DeepSeek等ai应用爆火,使用者越来越多。但关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尚属新型案件,在省内不多见。“本案裁判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,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参考。”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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